地名管理中要高度重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原标题:地名管理中要高度重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地名属于人类重要的文化创造行为与成果,具有独特的历史、科学、景观、文化、经济、军事、政治、社会、文学、情感等价值。为此,地名及地名文化遗产管理同样具有广泛的社会现实及未来意义。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在法治化轨道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的重要举措。我们注意到,《条例》中有多处内容涉及地名文化保护,强调地名管理本身就含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同时,在《条例》中专设“地名文化保护”一章,要求“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笔者对《条例》相关规定有如下理解:
第一,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见证。中华文化及中华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连续发展的文化与文明共同体,由此创造和传承了大量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间发生的重要史事——大禹与天下诸侯集会的“禹会村”地名迄今保存,并引出极有价值的考古发现;3000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载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国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无数的城乡聚落、山水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现着中华民族在不同时代对生存空间的开发、认知和创造。这些老地名中包含着极其丰厚的文化内涵,堪称中华文明的宝库,是当代传承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资源。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都体现了地名管理在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及文化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第三条所列八类地名中,几乎每一类都包含有丰富的传统文化,也可以说,离开地名文化,我国今天的地名科学管理系统和地理辨识系统难以成立,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也不复完整。因此,地名管理已经成为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例》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一是《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坚持保护、传承地名文化,不能因擅自更名而导致优秀文化资源的损失。二是《条例》第五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即地名命名中,应优先考虑传承、使用当地历史及文化资源,随意起“洋名”的现象必须予以禁止。三是《条例》第十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这更加明确要求对地名文化遗产实行严格保护。
第三,地名文化遗产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型,应该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专门就“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8月,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4号决议就以“地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认定地名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号召全球各国地名管理机构努力将地名纳入非遗保护对象,也建议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方面接纳这些非遗类地名遗产。我国有的城市已经将老地名纳入非遗保护对象,如南京市公布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时,其中就包含了“南京老地名”;在此前后,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中也决定把“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南京市的做法受到广大市民的高度赞誉,也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联合国地名组织的关注。2018年,笔者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将地名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有关提案,国家有关部门对提案中相关建议给予了积极回复。从《条例》相关内容看,“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已成为国家行政法规的要求,此项工作必将得到全国各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地名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备多方面价值的文化遗产,它不仅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同样具备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的特征,因为任何一个地名文化遗产都与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实体直接相关联,包含着深厚多样的综合文化内涵。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制定保护名录”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将使地名文化遗产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样,成为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资源和领域,让地名文化遗产在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游和国际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同时,充分发挥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