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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的范围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若干热点问

民法典与之前所颁布实施的法律有所不同的是,它并非像以前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一样,针对某一项民事行为从法理上进行约束,而是以一种高度浓缩、高度集中的方式将社会百科中所有的条目都进行了系统化地说明。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对于遗产继承行为的约束力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养儿防老”一直是延续了千百年的中华民族的传统,基于此,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将“女儿”与“儿子”的定位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选择,尽管自新中国成立之后陆续地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之后,对于遗产继承过程中其地位从法理上予以了明确说明,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遗产继承行为是明显带有普遍性的。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实施,在遗产继承问题上配偶、子女的继承顺序等一系列敏感问题都进行了必要地说明之后,这就让遗产继承行为发生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其权益有了法理上的保护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民事纠纷,有效促进了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民法典适用的范围中关于遗产继承的争议问题

伴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行为履行也越来越遵照法律程序来进行,不过,其中的确有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其一,遗嘱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民法典中,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形式,这就相较于之前那种“口头遗嘱”的民俗方式更为体现出法律约束力。然而,在遗嘱形式的确立过程中,立遗嘱人和遗产受益人需要关注的是,无论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都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如果是纸质打印遗嘱,见证人必须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备注时间;如果是录像遗嘱,见证人必须要在视频影像资料中体现出相貌和身份证明。这与之前公证遗嘱明显不同的是,这种民间的“公序良俗”行为已经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也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那么,其见证人也必须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显然是不能够成为见证人的,基于此,即便是其在相关遗嘱中成为所谓的“见证人”,那么这份遗嘱也并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在民法典中,将外甥、侄子等都列入了继承人的范围,对于这一点,一部分仍然存在着重男轻女错误思想的人就极端地认为,自己的遗产是可以直接交由外甥或者侄子继承,自己的女儿是不具备继承权的。其实这是对民法典将继承人范围扩大的一个严重错误认识,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必须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也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侄子、外甥等才能去继承财产。”通俗点来说就是,遗产继承行为在发生之前,是有顺序排位的,无论是增加多少外甥或者侄子等非直系家庭成员亲属,只要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位或者第二顺序位还健在,这些外甥或者侄子是不具备继承权的。

民法典使用的范围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衍生问题

结合前述的两个观点,其实就衍生出一个全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以纸质打印或者是录像遗嘱的方式来明确侄子、外甥进行遗产继承,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确存在着这方面的争议,因为一些立遗嘱人采用遗嘱公证的方式,将遗产明确给某个特定的继承人,而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大于其它遗嘱的。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这方面的问题也是需尊重法律依据的同时,充分地考虑公序良俗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例如,张某在得知自己胃癌晚期之后,就确立了一份遗嘱,拟将所有财产交由自己的侄子来继承,女儿不享有继承权,且将遗嘱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侄子在得知相关消息之后,一直在医院里照顾张某,而女儿则从未出现,张某的医药费和丧葬费等必要开支也完全是由张某的侄子支付的。张某的丧事处理完毕之后,其侄子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获得了张某的65㎡住房一套和存款若干。张某的女儿在得知相关消息之后,将张某的侄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遗嘱有效,裁定张某侄子胜诉。

本案中有几个关键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张某所立的遗嘱,的确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增加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张某侄子的遗产继承权是合法的;二是,张某所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完全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张某女儿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公序良俗,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不仅不应当具备遗产继承的合法地位和权利,而且也涉嫌“遗弃罪”。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之前还是之后,都是根本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所以说,当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之后,任何人想钻法律的漏洞已经愈发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