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多被滥用
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政策。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非遗”司法保护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地法院发现,尽管知识产权案件近年大幅增长,但涉及“非遗”纠纷的并不多。法官们给出的解释是:这与“非遗”本身特殊性有关,也与我国法律缺位密不可分。
“非遗”数量多案件少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1月,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6项。加上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非遗”数量庞大,但涉及“非遗”的诉讼却屈指可数。记者从江苏、云南、陕西3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些法院近年均未审理过此类案件。
案件少并不代表“非遗”保护有力。一些“非遗”资源在国内被盗用或掠夺式地粗暴使用;一些“非遗”资源被国外无偿进行商业使用甚至申请了商标、专利,反过来限制我国正常使用。
在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朱梅看来,立法缺失是此类纠纷很少进入诉讼的原因之一,“虽然我国已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该法‘非遗’保护更多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文化部门,可诉性较差。”
朱梅告诉记者,目前有关“非遗”的相关案例主要集中于可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艺作品,如剪纸、音乐作品等,可由于“非遗”往往属于特定的民族群体而非个人,造成原告资格难以确认,因此案例少之又少。“更何况,一些‘非遗’存在形式特殊,没有固定载体,如习俗、神话传说等,难以成为司法保护对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表示,现有立法对于“非遗”的民事保护,主要适用著作权法。在该法框架下,“非遗”通常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相关规定目前并未出台,这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仅能获得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同等的保护,特殊层面的救济较难实现。”芮松艳说。
要赢诉讼须重“诀窍”
最近一起引起关注的“非遗”案例便是北京一中院审结的安顺地戏案了。
据介绍,张艺谋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中使用了贵州安顺地戏中的两个剧目,但却将其标注为“云南面具戏”,原告安顺市文化体育局认为,这一使用行为侵犯了对“安顺地戏”这一剧种的署名权。
多数公众认为,被告行为有所不当,因而对原告最终败诉不能理解。
审理安顺地戏案的芮松艳是怎么看的呢?她说,安顺地戏案原告依据著作权法有关署名权的规定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仅能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审理,因为著作权法中署名权的权利客体仅为作品,而该案中构成作品的仅可能是安顺地戏中的具体剧目,而不可能是安顺地戏这一剧种。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其对“安顺地戏”署名权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
“原告提起‘非遗’诉讼能否得到支持,与原告的具体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密切相关。”芮松艳提醒道。
司法正在积极作为
虽然诉讼不多,但“非遗”正越来越受到各级各地法院的高度重视,司法的积极作为,让“非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得到了有效保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为传统工艺苏绣撑起了一顶强有力的“保护伞”。
在虎丘,仅镇湖街道就有8000多名绣娘,2010年相关产值超10亿元。然而,几年前,这些绣娘还一度为苏绣的法律瓶颈而苦恼:接连有十余幅作品在全国各地被诉侵权。
“在刺绣发展史上,刺绣作者会以各种绘画为题材,在当时环境下,并不认为是侵权。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这种矛盾便日益凸显。”虎丘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揭志刚说。
针对这一问题,虎丘法院打出了一套司法“组合拳”:确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与区知识产权局、刺绣协会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时关注知识产权纠纷动态;宣传典型案例,呼吁绣娘在创作之前先取得底稿作者授权;助推设立苏州市刺绣版权许可交易平台,促成苏州大学艺术学院与镇湖刺绣协会建立师生实习基地,初步解决刺绣底稿问题。
此外,虎丘法院协助镇湖刺绣协会成功申请镇湖刺绣集体商标与地理标识,申报外观专利近百项,有效遏制了对品牌刺绣的盗用。
“如今,虎丘法院已建立了经常性分析研判、针对性普法、联动平台、互动性反馈等支持和保护传统工艺的四项机制。”揭志刚不无自豪地说,辖区刺绣行业已长时间没有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了。(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