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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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典园林遗产的背景环境要素识别研究西蜀

1 概述

1.1 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①

伴随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不断发展,遗产的概念已经从独立的纪念碑、建筑群和遗址扩大到包括更大和更复杂的区域、景观、环境及其无形维度,反映出一种更加多样化的态度[1]。人们对于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文化遗产,而应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生存的环境结合起来②的意识不断增强。2017年《历史城市公园文件》第17条甚至将研究历史城市公园规划和开发的演变及其背景环境的重要性等同于历史城市公园及其组成部分的研究。然而国内现有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区域、历史街巷的研究较盛,而对于文化遗产背景环境的研究鲜少。

2005年《西安宣言》将《威尼斯宪章》中所提应作为文化遗产整体的一部分得到保护的背景环境做出了定义:背景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有助于遗产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不仅指背景环境的地理范围延伸,还指其包含的内容从物质到非物质范围)③[2]。这就是说背景环境虽然属于环境,但可能与遗产本体一样是文化遗产价值的载体,也可能是文化遗产价值的促成因素,因而在保护过程中应该与遗产本体具有同等地位。《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7)将背景环境定为表达遗产文化价值真实可信特征之一,亦是评估真实性的依据之一④[3],是文化遗产价值、重要性的理解手段。背景环境与遗产本体可被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背景环境管理关乎更完整地表现文化遗产价值,亦可作为审查遗产完整性的依据之一⑤[4]。由此可见,背景环境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其应得到必要的保护,同时其也适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即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

依据对相关国际宪章(《巴拉宪章》《西安宣言》《新西兰宪章》《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总结,将背景环境分物质及非物质两大类(表1)。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5],因而在讨论背景环境要素时很难将两者独立。

1.2 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要素识别的目的、流程和方法

背景环境要素识别的目的是将现存的原本应得到保护而实际上遭到忽视的、属于或助于促成文化遗产价值的环境剥离出来以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遗产的真实与完整。背景环境要素识别包含于《巴拉宪章》(2013)遗产地保护流程的第三步“识别所有的因素与议题”,位于我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提出的文物保护流程第二步“研究评估”与第三步“确定保护级别”之间。《西安宣言》指出对背景环境进行定义,需要了解遗产背景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对背景环境划界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现场体验和遗产本体了解等。因而本文对遗产背景环境的要素识别提出流程如图1。

调查的相关信息来源是价值评价的依据及真实性评估的基础,背景环境要素的认识理解也必然基于相关真实的信息来源,即背景环境要素的识别对象。此外,识别始终依据背景环境与遗产价值相关的定义。

1.3 城市古典园林及其特点

《园冶》将园林选址分为:“山林地”“村庄地”“郊野地”“江湖地”“傍宅地”以及“城市地”。由于古代城市具有独特的营建制度与文化背景,“城市地”或是曾发展于城市中的园林亦会发展出与郊野、山林园等不同的特点,本文称之为“城市古典园林”(图2)⑥。

城市古典园林的出现最早在秦汉时期,但那时城市建园极少,主要为具有经济功能的郊野庄园。城市经济发展是促进市井造园的重要原因之一,隋唐商业繁荣才有洛阳城的造园盛况:“高台芳榭,家家而筑;花林曲池,园园而有。”明清江南经济发达才有了“苏州好,城里半园亭”。此外文化思想、宗教信仰、统治阶级等都会对城市造园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例如“隐逸”思想作用下的“市隐”园林,“舍宅为寺”风潮下的城市寺观园林,以及为服务乾隆6次南巡而诞生的一批扬州园林[6]。

当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约有城市古典园林遗产34处,数量并不多。与山林、郊野园林相比,城市古典园林多为城市生活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功能;城市造园密度大,面积一般小于山林、郊野园林;在选址及营造上虽受到城市规划条件的限制,但城市古典园林的发展促进了中国古典造园艺术的成熟。

图1 文化遗产背景环境要素识别程序

图2 城市古典园林定义分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