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求民情赋中的慎狱恤刑观
一、问题的提出
1986年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出版的《苏轼文集》第一卷收录苏赋27篇,是当时最全的。不过,其中《飓风赋》《思子台赋》并非苏轼作品,而是苏过所作,所以,苏赋只有25篇[1]366。《三法求民情赋》是苏轼所作25篇赋之一,也是现存律赋6篇中篇幅最长的,共560字。该赋作于何时,在学界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作于熙宁四、五(1071—1072)年间,因不满王安石新法而作[2]。第二种认为,元祐初年,御史中丞刘挚和右谏孙觉因刑律烦琐,难以检用,上书哲宗去取删正,哲宗诏刘挚等人刊定。大约此时,苏轼献此赋劝谏哲宗宽减刑法,体现爱民之心[3]。与此相类似的是,有论者认为,此赋题目与主要材料来自《周礼·秋官》,因此,当是东坡于元祐初任翰林侍读时,给哲宗讲书的附产物[4]。也就是作于元祐初年。第三种意见认为,作年不详,可能系早年为应科举之习作。此赋与《明君与为忠君赋》《六事廉为本赋》《通其变使民不倦赋》三篇,题皆出自经、史,皆限以韵。宋代试赋,多从经、史出题。故此三赋可能皆系早年应科举之习作[5]。曾枣庄在谈到苏赋的写作时间时也认为,目前还难于系年者,如《三法求民情赋》等四篇,皆为律赋,可能是他应进士试和制科试前的习作,因为宋代进士考试要试律赋,而且与他应试时的观点颇为一致[1]367。持前两种意见的未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为慎重起见,这里以第三种意见为据进行分析。
从内容上讲,这篇赋既涉及文学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长期以来,研究者多关注此文的文学思想,也颇有成果,但对其法律思想则少有研究。本文着重来研究苏轼的法律思想,即慎狱恤刑观,包括其内容、思想基础和意义等,以期对深入研究苏轼的法律思想有所裨益。
二、严刑峻法的历史事实及危害
《三法求民情赋》赋题出自《周礼· 秋官·司刺》: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5]127
这段话的意思是,司刺掌管三次讯问、三种宽宥、三项赦免之法,以协助大司寇审理诉讼。三讯分别指讯问群臣、讯问群吏和讯问民众的意见;三宥分别指宽宥看错人、无心和忘了某处有人而杀人者、被误杀者和误杀人者;三赦分别指赦免年龄幼小、年老、痴呆而杀人者。用这三法求得人犯罪的实情,使对犯人的审断正确,量刑适度,然后施刑[6]。这揭示了“三法”的内容和以此求民情、断民中,以及在适用刑罚中的作用。
苏轼在《三法求民情赋》一文中,多次提及法、刑,在作品的标题中也有“法”“三法”等词。据统计,“法”字在正文中共出现6次,分别为“此三法以求民情”“轻重中而制法”“法一滥举”“法与天下共”“明罚敕法”和“汉之起三章而法”;“刑”字共出现10 次,分别为“所以尽心于刑”“一定刑辟”“刑宥舍以尽公”“三舍然后施刑章”“赦者止五刑之疑”“故折狱致刑”“刑德济而阴阳合”“因嗟秦氏之峻刑”“唐之兴三覆其刑”“然其犹夷族之令而断趾之刑”。有的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法、刑,但从内容上看,指的是法或刑,如三宥然后制“邦辟”,这里的邦辟为邦国之法,再如“国宪”,指法制、刑律。
古人对“法”有不同的界定。在此赋中,苏轼所说的“法”字除个别地方指法式、法度或法则外,多指刑法,作刑罚之意使用。可见,三法指“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属于刑罚的范畴,从内容上讲,是适用刑罚。
苏轼举例说明历史上严刑峻法的事实及其危害,并将其分为四种情形:一是有苗之暴,以虐民者五。这里的五虐即肉刑,指截耳、截鼻、椓阴、黥面,外加无辜受刑。二是叔世之乱,酷民者三。叔世指末世、衰世。《汉书·刑法志》载:“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指酷害人民的有三代的刑法,即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九刑。三是秦氏之峻刑,丧邦甚速。他指出,秦朝因严刑峻法,导致迅速亡国;如果沿用周朝的旧例,则将千秋万代而无可羞惭。后来,他多次指出,秦朝的酷刑是导致其灭亡的重要原因。在《商君功过》中说,“其民见刑而不见德,知利而不知义,卒以此亡”[7]2004,因而一味依靠刑罚来治国是行不通的,必须认识到德礼的教化作用。四是汉初和唐初的“犹夷族之令”“断趾之刑”。夷族之令,指诛灭其宗族之令。断趾也是一种酷刑,指斩断人脚趾的肉刑。断左趾者轻,断右趾者重。尽管汉高祖入咸阳约法三章,唐朝的死刑案件须经三次复查奏闻,皆废除了三代末期刑罚的残酷暴虐,但是还保留了诛灭三族的法令和斩掉脚趾的刑罚,这使苏轼感到叹息。